2025年7月2日至3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一科开展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5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学习。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研究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问题。会议强调,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标结果公示异议和投诉问题的复函》(发改办法规〔2018〕465号)就投标人是否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给出了意见,即:投标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确定中标结果后,投标人不能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下简称《计价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计价标准》定位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本次修订的计价标准的主要突破和特点有: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取消“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规定,明确为“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工程造价数据及指数”(以下称信息、资讯、数据和指数),该信息、资讯、数据及指数没有特定指向,旨在促进市场主体的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建设与应用,实现大数据思维和方法下的工程造价数据的自成长机制。
增加了对投标报价的澄清与说明,旨在在招标过程中提前识别与发现投标报价中的缺漏项、严重不平衡报价、计算错误等问题与潜在风险,确保合同的履行,并避免可能引发的工程造价纠纷等问题。
增加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内容,明确新增工程为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对于新增工程的计价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以及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等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价格。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陕西省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等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25〕10号)规定,2025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执行新的计价依据;2025年7月1日前的在建工程(包括已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
通过两天的宣贯学习,业务一科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陕西省建设工程费用规则(2025)》《陕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等新依据的修改背景、条款变化和核心要点有了全新认识和把握,进一步提升了工程项目交易人员的工作水平,为积极推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新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